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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5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长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含九台区和双阳区,下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及创办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含非本市户籍的外地来长创业人员),以及安置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项目属九台区和双阳区辖区的,由九台区和双阳区负责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形式、额度、期限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范围包括: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大学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上述三类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人员)。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四种形式:一是个人创业者贷款;二是合伙经营贷款;三是组织起来就业贷款;四是中小微企业贷款。
    (一)个人创业者是指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自己创办个体或企业。个人创业者贷款以创业者个人作为贷款申请主体。
    (二)合伙经营是指两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经营合伙企业或以合伙的方式经营个体。合伙经营贷款以合伙经营人作为贷款申请主体。
    (三)组织起来就业是指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组织起来安置就业。组织起来就业贷款申请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以组织起来安置就业人员作为贷款申请主体,贷款申请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法人作为贷款申请主体。
    (四)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以企业法人作为贷款申请主体。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需在一年内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
    第六条 个人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单笔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自毕业之日起五年以内(含五年)的符合贷款条件高校毕业生,其创业担保贷款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合伙经营贷款,根据其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数,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加掌握,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第八条 组织起来就业贷款,根据其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数,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加掌握,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申请贴息扶持的,按照《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文件办理,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额度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笔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
    第十二条 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贷款申请人,其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就业2人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继续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提出展期的,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并同意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第三章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质)押和第三人保证担保等方式。
    (一)抵押反担保方式。主要是指企业或自然人用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或不动产等,为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反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物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写字楼、商业用房、居民住房等所有权。抵押物需按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其他性质的抵押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进行抵押担保。
    (二)质押反担保方式。主要是指企业或自然人用其所拥有的存单、汇票、有价证券等,为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质押反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押物一般包括存单、汇票、支票、债券、国库券等。
    (三)保证反担保方式。主要是指经过审查具备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和自然人,为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保证反担保的一种方式。其中,企业一般须是盈利的大中型企业;自然人一般须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盈利的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四)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可对借款人同时采取抵押、保证与质押担保相结合的“组合反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等参与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业务,允许注册法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为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对个人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可在长春市范围内实行异地反担保人担保。对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的,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反担保人担保。异地反担保人限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验证稽核系统,实现与公安户籍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社保缴费、医保缴费等信息数据对接共享。
第四章免除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的毕业生,以自主创业形式申请贷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创业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1.有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的;
    2.已入驻各级孵化基地(孵化器),并由园区出具担保文件的;
    3.有大、中型企业或连锁企业出具担保文件的;
   4.有动漫、软件设计等行业从业资格的,且申请贷款项目有市级部门批文的;
    5.在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且项目获得资助的;
    6.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获得省、市人社部门资金资助的。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人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可申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免除反担保创业贷款。
第五章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 凡贷款主体是个人的(包括自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人员和组织起来安置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超出中央和省里文件规定的贷款利息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100%给予贴息。超出中央和省里文件规定的贷款利息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贷款发生的利息由企业先行支付,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再行贴息。
    第二十五条 所有展期、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第六章担保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通过一般预算安排、清理整合存量资金,统筹相关结余资金等方式筹措。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各担保基金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因自身原因不能满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取消其经办资格,并按比例收回担保责任以外的担保基金。如需增加或变更经办银行,应由银行金融机构书面向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共同对其资质进行审核通过后确定。
第七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经过项目审核和评审会评议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并公证,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审核过程中,认为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 条贷款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并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填写《长春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合伙经营的,需要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提供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创业项目不需要营业执照的,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学年大学生申请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创业贷款的,需要同时提供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毕业5年内大学生申请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创业贷款的,需要同时提供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发放的《毕业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免除反担保创业贷款的,需要同时提供《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反担保方式是保证反担保的,需要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代偿保证书》(担保人是企业的,需要同时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章);担保方式是抵(质)押物抵押担保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5.贷款方式是组织起来就业的,需要同时提供安置就业人员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担保机构联合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现场考察贷款项目的投资、运营、资金周转及偿还能力等情况,核实担保人真实性,并出具《调查审核意见书》。
    (三)担保机构召开贷款评审会,评定贷款额度、期限及是否贴息,并做好评审记录。
    (四)由担保机构组织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构及经办银行等签订《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公证机构公证,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并做好放款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条 贷款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并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填写《长春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安置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安置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6.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以及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等能够体现企业经营状况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7.符合条件的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
    8.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9.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担保机构联合经办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重点考察申请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审核确认所提供的反担保条件。考察结束后,由经办银行出具调查报告。
    (三)担保机构召开贷款评审会,评定贷款额度、期限及是否贴息,并做好评审记录。
    (四)由担保机构组织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构及经办银行等签订《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公证机构公证,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并做好放款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日常管理。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借款人要定期回访、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借款人出现贷款挪用、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借款人重大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进行严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一)经办银行要将创业担保贷款纳入自身的管理服务体系,安排专人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二)担保机构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项目跟踪服务体系。通过设立“创业贷款跟踪服务卡”和“管理工作台账”,结合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业扶持等相关工作的开展,对创业担保贷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到期前,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借款人还款存在风险,应对其进行催收,并及时关注其还款情况。
    第三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代偿宽限期为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 对代偿的逾期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催收,并做好催收工作记录。如遇恶意拖欠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协助担保机构,按司法程序对欠款人强制清收,所追偿款项将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一)经办银行要将担保机构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及时计入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纳入自身的逾期贷款项目管理和开展相关清欠工作。
    (二)担保机构要安排专人开展逾期贷款清收工作,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最大限度清收代偿逾期贷款。
    第三十五条 建立担保经费补助制度。财政部门每年按新增创业担保贷款额的2%以内给予担保机构费用补助。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银行出具的实际发放贷款额度,每半年和年末分两次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费用拨付给担保机构。补助费用主要用于担保机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绩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相关工作规定条款一并调整。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规范性文件编号:201602032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